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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     !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 ,  《。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 ?     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 :。 :   ?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  》。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