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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 《。    — 第七条《。 ,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   第八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   —。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 :   《  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 》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   》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 ,     【第,十四条? ,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