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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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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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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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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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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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