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建标库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