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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 , ,。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  :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