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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 :  :  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 ,  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第三十二条 !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