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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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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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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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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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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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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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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 , 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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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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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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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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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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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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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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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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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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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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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第三》十二条 《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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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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