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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