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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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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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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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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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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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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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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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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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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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