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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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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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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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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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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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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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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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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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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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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