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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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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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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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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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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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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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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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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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