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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 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