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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