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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 , ,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