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  【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   第十》一条 ?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   ?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四条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   第十五条 】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