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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第十条 《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 ,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 ,   ?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