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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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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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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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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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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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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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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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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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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第十五条 !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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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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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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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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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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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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