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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  :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    《第十一条 》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