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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第十条 》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 ,  :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