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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      —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 :     》。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     —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 ,   ?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   ?。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  :  :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