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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  《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 ,       ! ,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  《      —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 , ,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 ,。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 ,   ?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