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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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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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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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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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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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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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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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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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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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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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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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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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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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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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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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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