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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 ?第二百四十六条 】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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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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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第二百五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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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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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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