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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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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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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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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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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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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