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