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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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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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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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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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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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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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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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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