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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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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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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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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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 !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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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 :。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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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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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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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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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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