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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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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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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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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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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