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