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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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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 :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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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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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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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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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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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 第二十【二条 ?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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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 ,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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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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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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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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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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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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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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