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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   》  第二《十八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 《  :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   ?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    《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    —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   ?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  ?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 ,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 ,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   ?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 ,   ?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