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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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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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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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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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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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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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第三十五条 !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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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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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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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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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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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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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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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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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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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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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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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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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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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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