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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  :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 :   ?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 ,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     》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 :        】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      !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