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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    》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 《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 ?   《  : ,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  《     》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第三:。十,三条 ?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 :      —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 :  《      —。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     【  :。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