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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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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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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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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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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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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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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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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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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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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第二十条 !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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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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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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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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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 —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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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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