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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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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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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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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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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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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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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