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
?
《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
—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
《 , —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
【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
:
》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