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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 —    第》二十条 《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  《  :  :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 :       【 ,。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       !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  ?  :。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