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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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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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
《 —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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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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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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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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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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