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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对外事《务 《 ,    【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意见 《 ,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 【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香港已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 ?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它】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    】 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 》 ?。    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允许【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 】    《 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