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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 】 ,     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兴办各《。种教育事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     —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发展中西医药【和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以法!律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适用于香港的各类!科学、技术》标,准和规格 》 《 ,   ? 第一百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护作者在文—学艺术创作中—所,获得的成《果和合法《权益: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仍予保!持和:保护 【  :   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 】。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 !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可—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守则保】留原:有的资格《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续,承,认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所承认的专业团【体可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并—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专业团】体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体】育,政,策民:间,。体育团体可》依法继续存在和【发展: 》     》第一百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康乐、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机构的资助政策原】在香港各资助—机构任职的》人员:均可根据原有制度继!续受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社—会服务的志愿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服!务,。方式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香港”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