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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 ?   【  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兴办各种教育】事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 , ?。     》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发展中西】医药和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以法律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适用于香港的各类】。科学、技术标准【和,规格 《 :     —第一:百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护作》者在文学艺术创作中!所获得的成》果和合?。法,权益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仍予保持和保护! , 《     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 : 《  :。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可?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守!则保留原有的资【格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续承!认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所承认的专》。业团体?可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并,。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专业:团体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体育—政策民间体育团【体可依法继》续存:在和发展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康乐、》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机构—的资助政策原在香港!各资助机构任职【的人员均可根据原】有制度继续受聘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社会服务的志—愿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服务方式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香【港,”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