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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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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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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并按》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飞: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规?定设置自己的飞机】。。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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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 第一百三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包括机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飞行情报》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履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区域性航行—规划程序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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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排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往返: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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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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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在《签订:。本,条第一款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时】应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和经济利益并—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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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国政府—商谈:有关本条第一—款,所指航?。班的安排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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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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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续签《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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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谈判签订新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线以?及过境和技术—停,降权利;《
【 (】三,)同没有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外国或《地区谈?判签订临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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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往返、经停中国内!。地,而,只往:返,、,经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条所指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临时协议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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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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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其他当局商》。谈,。并签订有关执行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的《各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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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发的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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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指定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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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外国航空—公司除?往返、经停中国内】地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签】发许可证《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行业可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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