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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用航空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并按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飞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规定设置自己【的飞机登记册 】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   ?  第一百》三十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包括机!。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飞行情报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履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区—域性航?行规划程《序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排: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往返航】班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签订  !   中央人民【政,府在:签订本条第》。一款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时,应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和经济利益并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 ?     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国政府《商,谈有关本条第—一款所?指航班的安排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    !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       !  (一《),续签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协议:;,  【    《   (二》),。谈,判签订新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线以—及过境和技术—停,降,权利;?  【       (】三)同没有》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外国或》地,区谈判签订临时协议!。 ? :     不涉【及往返?、经停?中,国内地而只往返、】经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条【所指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临时协!议予以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一)同其】他当局商谈并签订】有,关执行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的各项】安排:; 【       【 (二)《。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发!的执照; !     》  :  (三)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指定航空—公司; 【       】  (四)对外国】航空公司除往—返、经停中》国内地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签发许可证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行业可继》续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