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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用航空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并按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飞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规定设置自【己的飞机登记—册 【   ?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    【 ,第一百三十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包括机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飞行情报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履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区域性航—行规划程《序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中:央人民?。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排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往返航】班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签订《 ? , :    中》央人:民政府在签订本条第!一款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时应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和】经济利益并》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 【     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国—政府商谈有关本条】第一:款所指航《班的:安排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     【  :  (?一,)续签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协议; —    】     (二)】谈判签订新》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线以及!过境和技术停—降,权利; !。  :      —(三)同没有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外国或地区!谈判:签订临?时协议 】   ?  不涉及往返、经!停中国内地而—只往返、经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条所指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临时协议予!以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一)同其他当—局商谈并签订有关执!行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的各项安》排; 】 ,       (二!)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发?的执照; 【    —     (—三)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指定航!空公:司; 【     》  :  (四)对外【国,。航空公司除》往返、经停中—国内地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签发许可证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行业【可继续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