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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用航—空,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并按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飞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规定》设置自己《的飞机登记册— ? ?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  第一百》三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包括机!。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飞行情报—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履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区域《性航行规《划程序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排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往返航班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签订 】     【中央人民政府在签订!本条第一款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时应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和,。经济利益并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 】    》。。 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国政】府商谈?有关本条第一—款所指航班的—安排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 【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   ?   ?   (一)续签】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协议; 【 :       【 (二)谈判—签订新?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线】以及过境和技术停】降权利; 【。      】。 ,  (?三,)同没有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外国或地区【谈判签订临时协议】    ! 不涉及《往返、经停中国内地!而只往返、经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条?。所指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临时协议予以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一》)同其他《当局商谈并》签订有关执行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的,各项安?排; 】   ? ,   ? (二)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发的【执照; 《 《      —   (《三)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指定航空公【司;: ?    — ,。   ? (四?)对:外国:航空公司除往返、经!停中国?内地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签发许可【证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行业可继续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