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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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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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并按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飞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规:定设:置自己的飞》机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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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 第一百三十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包括?机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飞行情报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履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区域—性航行规划程序【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排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往,返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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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签?订
》
《 :中,央,人民政府在签订本】条第一款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时应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和经济利益》并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
! 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国政府商—谈,有关本条第一—款,所指航班《的,安排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
》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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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续签!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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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谈判签订【新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线以及!过,境,和技术停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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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同》没有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外国或地—区谈判?。签订临时协》议
》
不【涉及往返、经停中】。国内地而只往返、】经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条所指?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临时协议予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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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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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其他当局商谈并【签订有关执行—。。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的各项安排—;
】 : (—二)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发的执—照;
】。。 (!三)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指:定航空公司;—
】 (四)!对外:国航:空公:司除:往返、?经,停中国内地》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签,发许可?证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行业可【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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