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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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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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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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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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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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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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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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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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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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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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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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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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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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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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第九?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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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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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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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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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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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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