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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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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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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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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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 第八《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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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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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 , 第八十—七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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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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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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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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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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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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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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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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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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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 第九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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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 第九《十六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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