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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机关 【 ? :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  ?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 《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  — ,  第八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   【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     第八十五!。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     第八!十六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    》 第: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  :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 第八十九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九十一?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 ,    【 第九十二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   《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 ? ,。   第九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   【  第九十六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