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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司法机关 —  】   第《。八十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 ,。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     》第八十三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     第八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 》  :。  第八《十六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     第—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 : ? ,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 《  :  :第八十九《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 ,   ?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九十一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   ?第九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  》   第九十六条 !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