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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机—关 !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  ?。   第八十—二,。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    第八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  《   第《。八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 第八十五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    《 第八?。。十六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     —第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  第八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    】 第八十九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九!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 : ,    《 第九十二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     第九【十三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   ?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     第九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 ?   ? , ,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    【 第九十六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