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节 司法机—。关 》 :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 《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 :    》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    《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  ?   第八》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 第八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 ? :  :。  第八《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 第八?十六条 《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  ?。   ?第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    】 第八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   第《九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  —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 :     第九】。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   第九十六条 !。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