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建标库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九十八条  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