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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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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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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
】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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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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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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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主,持会议;
!
: ,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
— :。 (三)决定—开会:时间;
】。
》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
? 【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
】 :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
《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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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
【 ?。 :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
,
: : ,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
】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
,
, —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 ?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 , ,。。 《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 《。 :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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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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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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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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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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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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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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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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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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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丧失和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
!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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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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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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