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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立法机关 !   —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 :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    】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  : ,  (一)》主,持会议; !  : ,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      —  :。 (三)决定—开会:时间; 】。     》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 ?       【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      】  :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   《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 ?      【。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   【   ?。  :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 ,  :  : ,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       】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 , ,      —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   ?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 , ,。。    《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    《。  :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 , 《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 ?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 《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 ,  》。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 : ,   《。  第七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   《  第七十九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    【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 :  《  :  :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 《    《 ,  :。。  (三)》丧失和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      !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 :    《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 , :     —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