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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立法》机,关 !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  ?。   ?第六十七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   《。  :第六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    【。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 :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  :。  第七十》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主持会议》; : 《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 :。      —  (三《)决定开会时间;】   】     》。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 ,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七:十三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   【     》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      —。 ,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 ?        】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  :   ?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    —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    《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 《 ,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       【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 ,  :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  ?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 :    第》七十七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     第】七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     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 《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 ,   —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   —   ?   (《三,),。丧失和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  》    《。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     —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     —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