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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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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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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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
【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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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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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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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主持】会议;?
?
【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
【 (三)!决定开会《时间;?
《
》 《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
—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 《。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
】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
: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
: 》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 ,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
! ,。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
【 :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
: :。。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
,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
】。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
第七十】。六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 《第七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 第七十九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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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 》 (三《)丧失和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
】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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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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