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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立法机关《  !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  《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    】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  》  :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  第七十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 ?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主持会议《; : :       !。。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   》   ?   (三)决定开!会时间; !      —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     —  :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 ,      ! ,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 :        !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     》   ?。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 :      】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  《  :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      【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     》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  —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 : :  :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 ?  ?。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   【  第七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     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  :  :   (《三)丧失和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   ?  :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        !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     —。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 ?。 ,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