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节 立法机关【 》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 ,    《第六:十七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   》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   【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  —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 ?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 :    》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主持】会议;? ?     【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   【      (三)!决定开会《时间;? 《    》    《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   —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    《。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     】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  :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 :     》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 ,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     ! ,。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   【  :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 :  :。。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 ,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    】。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     第七十】。六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    《第七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   第七十九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  :    《  :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     》  (三《)丧失和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      】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       !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