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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 《    》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     第】四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    —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 ,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    】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     第四!。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    《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   ? , ,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 ,    —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     — ,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 ,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 ?        】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   ? ,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        】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  :   ?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  :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   第五十二【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    》 ,。   ?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   【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  :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 ,。 ? ,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 ?。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  :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 ,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