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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 【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     !第四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 ,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    】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    》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  》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      【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 《   ?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  ?      —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   ?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      —。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 ,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  :   ?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 第四十九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  : ,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      !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 ?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  —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   第五十六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     !。第五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