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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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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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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
【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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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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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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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
】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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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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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
】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 ? ,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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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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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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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 ?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 【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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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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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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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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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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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
第五!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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