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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 》 ,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  :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 ,  《。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  《 ,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     【第四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     !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      —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   》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    — ,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  :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   —   ?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      —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    》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 》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 :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   —  第五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 ?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 :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