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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  】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 ,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 ?  ?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 , ,。  《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 《   ?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     !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   ?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   ?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 ,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  :。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    《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  :      —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第【四十九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   【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第五十一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    》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  》 , ,。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  ?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 ,   《  第五十五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   第五十六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  《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 :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 :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