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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 , ,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   ?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   》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       【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     》   ?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   》 ,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 :      【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  ?     》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 : :       【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 : ,。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  《   第五十二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 》 ,。  :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 :    《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    —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  第五十三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    【。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   ?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 , :   ?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  》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 》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 ,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