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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    》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 ?   ?  第四十》七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    《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  ?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     !   ?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  :   ?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  ?   ?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 ? , ,     》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 ,。  :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 ,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     》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 , , , ,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    》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   ?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  》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 ?。   ? ,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 ?  :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   —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 ,。 ?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