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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  》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 :   》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 》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    】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        !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      !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       【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    《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     ! ,  :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 ,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      —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 : ,       【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 , ?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 《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 :     第五】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 ,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 ?   ?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 ?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 ?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 ,     【第五十七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