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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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
《 第四》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
》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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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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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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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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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 ,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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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 —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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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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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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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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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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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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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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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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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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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
?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第五十一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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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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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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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 — ,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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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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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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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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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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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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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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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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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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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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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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