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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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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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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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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
—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
《 第?四十:七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
《
?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
《 ?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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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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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 ?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
】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 —。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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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 ?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 ,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
:
》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 《第五十二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
《 【。。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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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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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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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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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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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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