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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 :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 ,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 》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    【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  》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     【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        】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      【  :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 :     —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 ?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     》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      】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 ,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 ,      —。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  ?  :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 ,。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  :    《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        】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  《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 ,    》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 》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     】第五十?五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 ,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 ,   》 ,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 :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 ?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  《   ?第五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