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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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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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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
【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
!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 《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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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
?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 第《二十五条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 第二?十六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第二—十,七条 ?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
第!二十八条 》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
【 第二十—九条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
,
《 ? 第三十条 【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
:。
, ,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
?
第三十】二条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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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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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十四条 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 : 第三十五条 】 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
】。
,
【 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 第三《十六条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
:
: ? 第三十《七条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
第三十】八,条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
: 第三—十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
?。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
第四十】条,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
第】四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
《
《 第四十二条 【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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