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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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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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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 —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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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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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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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
? ?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
【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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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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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
【第二十五《条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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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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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
【。 : 第二十》九条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
】。第三十?条 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
《。 ? 第三十二条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
— 第三十三条】 ,。 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
《 第三十四条 】 ,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第三十五条》 :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
《。
!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
《
第三十七!条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 , 第三十八—条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 ?第三十九条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
】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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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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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 , 第四十二条 !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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