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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第二百零九条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     第二百】一十条 《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 《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 ,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   【。     》 (四)担》保的范围; —   【     》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八条 —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  :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 ,。   《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    】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