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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 :。    】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     —第二百一十条 【。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 ,        】(四)担保的范围】; 《 ,       】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第二百一十六条 】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  :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第二百!二十条 《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 :   ?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