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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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动产质》权
! : ,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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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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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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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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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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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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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保的范围】;
! ,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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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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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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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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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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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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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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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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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 —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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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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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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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 :。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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