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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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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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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第《二百零九条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
】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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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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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
】 (—四)担保的范围;
!
!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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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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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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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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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第,二百二十《条 :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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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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