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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 《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    —。 ,。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  (一)土地所】有权;?。  【 ,。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   《     》 (四)担保的范】围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    《 第:。一百九十条 —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   ?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 , , :   ?   ?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