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十六章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一,)土地所有》权,;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       】  (四)担保的范!围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 ,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 ,    【  :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  》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   ?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 ,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第二百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