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十六章 !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一)土地所!有权; 《 , :   《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 ,   ?  (四)担—。保的范围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 ,。     》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    — ,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      !。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第二【百零二条《 ,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