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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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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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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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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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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 《 (六)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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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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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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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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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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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所有权—;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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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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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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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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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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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保的范围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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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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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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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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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五条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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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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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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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
《 《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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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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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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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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