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十六章—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 ,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    《  (一《。)土地所有权—;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     》    (四)【担,保的范围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五条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 《     》 ,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    —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    《    《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第】二百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  :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