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十六章 】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  》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 (一)土地所有权!。;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 :         !(四)担保的—范,围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二条 】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 :  :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   ?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     》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 ,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