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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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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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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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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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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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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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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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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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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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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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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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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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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
! (四)担保—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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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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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 !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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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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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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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
《。 : :。 ?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 《。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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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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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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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 第二百零一条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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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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