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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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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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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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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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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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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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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
》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 ?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一)?。土地所?有权;
【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
【。 (四)担保的】范围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
》 第一百九十【条, ,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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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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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
》 》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
,
《 《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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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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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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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第二百零】一条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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