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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  》   第《一百八十条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一)土地》所有:权;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 《 ,      — (四)担保的【范围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    】    《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   ?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 ,  :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