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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 ,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   ?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一)土地所有【权;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 《         !(,。四)担保的》范围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       】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  :  :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 第二百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第二百零一!条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