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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 ,  :第,一百八十条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   (一》)土地所有权—; ?     】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 ?     》 ,  : (四)担保的范围!。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 :  ?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    【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    《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一百九十九条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    》 第二百《零一条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