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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编 【 , ,。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 , , ?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 《     》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担保物权实》现,; 《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