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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    【     (—一):主债权?消灭:; 【   ?     (二)担!保,物权实现; —  —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 ,   ?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