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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编 !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担保物权实现!; ?    【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    —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