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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 ?。      —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担?保,物权实现《; :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 ?  :。 ,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