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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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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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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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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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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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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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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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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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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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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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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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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担保物权!实现;?
【 《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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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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