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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编 !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      【。 ,  :(一)主《债权消?灭; 【  :       (二!),担保物?。权实现; 】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      【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