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编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 (《二)担保物权—实现;
】。
《 :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