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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编 】 》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担保物权!实现; 《 ?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    》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