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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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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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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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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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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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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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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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
》 》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
》 (》四)利?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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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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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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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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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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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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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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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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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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