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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地役权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 ? ,     》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       !  (?四)利?用期限; !      —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    《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 《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 ,   —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        !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