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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地役权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    】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 ,。    《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 》     》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     》    (》四)利?用,期限; —      】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    《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    —  :。  :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