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十四章 !地役:权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    —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   ?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      (四)!利用期限; 【 :。。      【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 ?      —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      【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