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地役权【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
—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
— (四)利】。用期限;
【
《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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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
【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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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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