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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地役权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 ?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  :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 ,   》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   【      (四)!利用期限; —。 ,   —   ?  :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    《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 :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    【   ?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