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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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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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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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
?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 (四)!利用期限;
【
:。。
【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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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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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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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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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 :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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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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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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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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