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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  :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       【 (四)土地用途;!  【 ,      —。(五)使用期限;】。  【     》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 :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