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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   —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 《        】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 ,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     》    (》四)土地《用途; 《   【      (五)!。使用期限;》 : :   《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 ,   ?     》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  《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 ,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