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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 第!十章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