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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 ,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第七【十四:条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第七十六条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  第七十》八条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第七—。十九条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 《。  :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