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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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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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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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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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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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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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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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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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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 第七?十六条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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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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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 ,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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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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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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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第【八十三条 》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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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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