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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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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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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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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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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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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七十七条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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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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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十九条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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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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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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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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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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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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