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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  》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   》  第七十一条 】。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  第?八十:一条 ?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    》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第八!十三条 《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