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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 ,。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   ?。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 ,。    第》八十条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   【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  —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