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
《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