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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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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 ,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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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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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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