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 第三十一条 【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