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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动产交—付 【。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   ?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