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动产交—付
【。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
?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