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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动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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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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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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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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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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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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