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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   —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