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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   第二》十五:条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    》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  第二十七条 】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