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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二十五条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  第二十六—条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