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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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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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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 ,。 第?三十:七,条 :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 : (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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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接受!捐赠;
! 》 (三》)依法?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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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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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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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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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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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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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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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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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 第四十五条!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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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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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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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 , ?第,四十八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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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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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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