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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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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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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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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
《。
《 ? , (二)接】。受捐赠;
》。
【 :。 : (三)依法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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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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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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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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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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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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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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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 第四十》五条: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 ? 第四十六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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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 第四十【八,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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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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