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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  —。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    】 ,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       】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    《。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 ?       【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 ?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  :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 ?      —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   ? ,   ?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    【。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  》 ,。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    】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    《 第五十五条 【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    《第五十六条 — 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   》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  : ,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    】 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