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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    !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   ?。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      【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  》 ,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   》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 ,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    【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        !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 :   《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       【。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     !第五十?二条 ?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  》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 , :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     第—五十四条 》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   —  第五十五条 】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   —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 ?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第五十七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  :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 ,  :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