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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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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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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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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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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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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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 :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 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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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
】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
《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 》 :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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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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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 ,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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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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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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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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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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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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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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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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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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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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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七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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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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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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