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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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
》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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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 : ,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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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 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 ,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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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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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
!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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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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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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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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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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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 第五十五条 !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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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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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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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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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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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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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五十八条 】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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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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