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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考古发!掘 :。 》 ,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 ?  ?  : 第二十八条 【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 :   ?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    【 第三十条 —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     》第三:十二条 《。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  :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 ,。     【第三十三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 , 《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    》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