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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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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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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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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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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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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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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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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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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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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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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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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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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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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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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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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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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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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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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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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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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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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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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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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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