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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 —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 ,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    》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   第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 :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 ,。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    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  》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 ?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  第二十四条 】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 ?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