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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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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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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 ,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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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第十四条【。 ,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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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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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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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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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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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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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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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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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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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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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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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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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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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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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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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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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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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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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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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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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 第二?十五:条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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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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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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