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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 :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 ,    【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 ,    第十四条 !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  —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  ?  :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 ?   ?。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 ,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 第二十四条 【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