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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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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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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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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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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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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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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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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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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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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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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 ,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 :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
【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 :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 :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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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
第—六条 ?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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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
《。 第八条 —。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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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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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
—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
— 第十条 【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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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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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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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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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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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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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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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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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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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 ?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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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
—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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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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