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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     】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  ?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       】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 ,   》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 :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     !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 ?  : , ,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   第六》条 :。。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 ?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 》  :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   《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   ?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 : , :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  :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 ,。 ,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   《     》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 ?    《    《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 ,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      !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     》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     —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