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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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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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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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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除】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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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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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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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
—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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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予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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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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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变更资本金】;
! 》 (三)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 : , ? :(四)?调整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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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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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发生】重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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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
! 第二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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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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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送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供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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