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
:
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 第《二十条 除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
?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
— :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
,。
—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
, ? 《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
《
?。
: , 第二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予公布
【
第】二十二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 《 (》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
!
《 《。 (二)《变更资本金;—
:
— : , (三)—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
, : , (四【)调整业《务,范围;
《
》 《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
!
: ? ? (六)》发生:重,大亏:损;
! 》 :(七)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
—
第!二十四条 》 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
】 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送,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供中文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