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 :     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   第《二十条  除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 ?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    —  :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 ,。     —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 ,   ?    《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 《 ?。  : ,  第二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予公布 【     第】二十二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    《    (》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 !    《    《。 (二)《变更资本金;— :   —  : ,   (三)—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 ,  : ,     (四【)调整业《务,范围; 《 》    《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 ! :   ?   ?  (六)》发生:重,大亏:损;  !     》  :(七)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 —     第!二十四条 》 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    】 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送,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供中文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