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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  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  :第二十条 》。 除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  ?。  : , ,  :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 《    《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 ?       【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  !   第二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予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 ,    《     (—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 : ?   ?      (二】),变更资本《金; 【      —   (三)—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       (】四)调整业务—范围:。; ? ?  :  :    《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 【 》     》   (六)发生】重大:亏损; —  《       (】七)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   ! , ,第二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 ,  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 ,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送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供中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