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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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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
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
《 第二十【条 除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
【。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 《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 : :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
《
》 ,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
》
— 第二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予?公布
—
第二十!二条 ?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 】(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
! : , (二)》变更资本金》;,
《
》 (—三)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 ? ?(四)?调整业务范围;【
【 《 ,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
【
,
【 》(六)发生重大【。亏损;
《。
】 (七【)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 《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
!
《
第二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
《 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 : 第:二,十五条? , 本条例规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送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供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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