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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     第二十六!条,。  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 《    第二—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二十八条 【 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第二十九条 】 外资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外资】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第》三,十条:  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