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务范?围
! ? 第十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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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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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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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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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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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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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分出保险;
!
! (二)分入—保,险
《
? 《第十:八条 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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