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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 ?     第【五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第六条 《 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 第七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     》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     (三【)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      —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第!九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       !  (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    【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 ,      【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         !(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 》       【 (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 ,    《    《(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 》。    第》十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   【。      (一)!筹建报告; —   【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    】   ? ,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 :        !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 》        (!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   《      (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  — ,      (【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       (】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    (十—)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    《   (十一—)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   》。      —(十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第: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   第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