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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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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第六条 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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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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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
《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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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 —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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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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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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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 —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 《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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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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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
《。
【 (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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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
— 《 (一)筹建【报告;
【
【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
— , :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
》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 (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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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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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
? ? (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
,
》 (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 : , (十)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
】 《 (十一)》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 —(十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
】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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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
第!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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