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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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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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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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第七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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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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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 ? (三)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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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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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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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 : ? (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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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
!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 (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 》 (: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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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
】 第十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
》 (—一):筹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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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
? 》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
? : ?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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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 : 《 (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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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 【 (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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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 ,(,十)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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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
— ? , (十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
? 第十二条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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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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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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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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