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一)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保险公司);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保险公司);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辖区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