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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 ,   —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  ?   第十四条 】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 :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