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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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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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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 第》十四:。条, ,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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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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