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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  ?   ?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   ?  :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  :   ?  :(四:)特别提《款权; 《 : :  :     》  (?五)其他外》汇资产 !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 :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 ,  ?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 ?。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 《   ?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 :  :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 ,  : 第十一条 —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